索 引 号 |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20311) | ||
内容概述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20311) |
序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的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机关 |
救济渠道 |
公示期限 |
1 |
2022/3/10 |
2022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张初堤中医诊所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
张初堤中医诊所 |
TE3504304233150001 |
警告 |
建宁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建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
2023/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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