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7101-0200-2018-00089 文号 建政办〔2018〕85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7-16
标题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7101-0200-2018-00089
文号 建政办〔2018〕85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7-16
标题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有效性 有效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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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2017年以来,我县党政机关认真执行《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建委办〔2017102,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更加严谨规范。与此同时,也陆续收到一些单位咨询《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8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提高《实施办法》的操作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流程,明确操作规范,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对照检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对公务接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接待制度是否建立、接待标准是否明确、接待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无公函不接待”;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报销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接待费结算和报销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自查和整改情况于8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发送电子文档到邮箱:jnsgj3982068@163.com。县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自查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县纪委、县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三、明确答复意见。针对《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参照市直机关做法的基础上,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同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单位。

 

附件:《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2017年以来,我县党政机关认真执行《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建委办〔2017102,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更加严谨规范。与此同时,也陆续收到一些单位咨询《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8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提高《实施办法》的操作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流程,明确操作规范,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对照检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对公务接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接待制度是否建立、接待标准是否明确、接待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无公函不接待”;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报销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接待费结算和报销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自查和整改情况于8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发送电子文档到邮箱:jnsgj3982068@163.com。县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自查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县纪委、县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三、明确答复意见。针对《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参照市直机关做法的基础上,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同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单位。

 

附件:《建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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