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县政府文件 >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 SM07101-0200-2018-00095 | 文号 | 建政办〔2018〕87号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19 | |||||||||
标题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7101-0200-2018-00095 | ||
文号 | 建政办〔2018〕87号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07-19 | ||
标题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部署,以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9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明政办〔2017〕14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减权放权过程中出现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等问题,县政府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对全县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要求各有关单位逐项列出具体的监管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或者举措,通过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被取消审批事项监管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共梳理监管事项71项,现予以公布,请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县直有关单位应将调整情况于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委编办。对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工作落实情况,县效能办、县委编办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建宁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附件
建宁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1.运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向网信、工信、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按规定督促整改或关停。 |
建政文〔2016〕170号 |
|
2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1.加强章程备案管理,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发布。 |
建政文〔2017〕74号 |
|
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1.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发布。 |
建政文〔2017〕74号 |
|
4 |
三级裁判员等级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取消审批后,加强对我县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
国发〔2015〕11号 |
|
5 |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工作进行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
建政文〔2016〕170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6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拆除影院类:督促影院做好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注销以及终止电影放映等事宜。 |
建政文〔2016〕53号 |
|
7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
建政文〔2016〕53号 |
|
8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的审批 |
|
县文广局、住建局 |
县文广局、住建局 |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建政文〔2017〕74号 |
|
9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内容,如:是否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0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内容,如:是否在允许范围内设置生产用火;是否有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
建政文〔2017〕74号 |
|
11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 |
建政文〔2017〕74号 |
|
12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取消四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并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新广〔2017〕104号)有关规定,对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是否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等违法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超出复印打印经营范围的违规印刷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
建政文〔2017〕74号 |
|
13 |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1.转变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建政文〔2016〕170号 |
|
14 |
公章刻制审批 |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1.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5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
县财政局 |
县财政局 |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引导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
建政文〔2017〕204号 |
|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办理 |
|||||||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办理 |
|||||||
16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
县人社局、财政局 |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
我县尚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
建政文〔2016〕170号 |
|
1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
县人社局 |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
根据《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和《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进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和变更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建政文〔2016〕170号 |
|
1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
县人社局 |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
根据《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和《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和变更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建政文〔2016〕170号 |
|
19 |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
建政文〔2016〕170号 |
|
20 |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监管主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与使用的现场执法检查。 |
国发〔2015〕57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2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 |
建政文〔2017〕204号 |
|
22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加强与交通部门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托和数据支持,做好往年核发数据的移交、承接工作。 |
建政文〔2017〕74号 |
|
23 |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政文〔2016〕170号 |
|
24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1.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
建政文〔2016〕170号 |
|
25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取消审批后,住建部门加强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
|
26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在工程竣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
|
2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准(含延期)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政文〔2017〕204号 |
|
28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政文〔2017〕204号 |
|
2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核(含延续、危房鉴定)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政文〔2017〕20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30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加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监管,对参与公共绿化工程的园林绿化企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业务指导。 |
建政文〔2017〕204号 |
|
3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对监理企业从业行为进行监管。依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政文〔2017〕204号 |
|
3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1.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
建政文〔2017〕204号 |
|
33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核准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事中及事后监管,确保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后续监管协调一致。 |
建政文〔2017〕204号 |
|
34 |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
县人防办 |
县人防办 |
1.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建政文〔2016〕53号 |
|
35 |
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签章 |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取消后由各道路运输企业编制车辆维护计划,按计划按期正常维护车辆,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
建政文〔2016〕170号 |
|
36 |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我县辖区内无航行水域。 |
建政文〔2016〕170号 |
|
37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县辖区内无运输船舶。 |
建政文〔2016〕170号 |
|
38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
县农业局 |
县农业局 |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39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
县农业局 |
县农业局 |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建政文〔2017〕74号 |
|
40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 |
建政文〔2017〕204号 |
|
41 |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1.进入县级森林公园进行实行检查。 |
建政文〔2016〕170号 |
|
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水利部制定水土保持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
国发〔2017〕46号 |
|
4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事项。 |
建政文〔2017〕20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44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规范审批的水利旅游单位应完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游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
建政文〔2016〕170号 |
|
45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处理,做好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界定和补偿方案的审查批复。 |
建政文〔2016〕170号 |
|
46 |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对涉及项目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破坏相应水利设施行为。 |
建政文〔2016〕170号 |
|
47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建政文〔2017〕74号 |
|
48 |
在提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1.取消审批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 |
建政文〔2017〕74号 |
|
49 |
加工贸易许可 |
|
县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
建政文〔2017〕74号 |
|
50 |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 |
|
县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1.采取双随机抽查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51 |
加油船审批 |
|
县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我县为山区县,无加油船。 |
建政文〔2017〕74号 |
|
52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取消审批后,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日常监督检查,并采取定期抽检样的方式加强监管 |
建政文〔2016〕170号 |
|
53 |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 |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取消审批后,主要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住宿场所、娱乐场所、沐浴场所、游泳池、影院游艺厅、候车室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活动的监管。 |
国发〔2016〕12号 |
|
54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按年度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和“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形依法处理。 |
明审改办〔2016〕12号 |
|
5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项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明审改办〔2018〕4号 |
|
5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监局 |
县安监局 |
取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后,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不含建设项目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 |
建政文〔2017〕74号 |
|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57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
县安监局 |
县安监局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监部门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
闽安监政法〔2014〕115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58 |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
县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取消审批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合部门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对该项目进行备案。 |
建政文〔2016〕170号 |
|
59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
省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1.县统计局各专业加强统计调查对象业务培训,熟悉统计法规、统计制度,依法填报统计报表。 |
国发〔2016〕9号 |
|
60 |
统计单位登记证 |
|
县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1.实行"五证合一"后,统计监督检查中,查验统计调查对象工商营业执照。 |
闽统办〔2016〕36号 |
|
61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审批后,根据《广告法》赋予的职能进行监管,对虚假违法宣传广告进行行政处罚。 |
建政文〔2016〕170号 |
|
62 |
户外广告登记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明确属地监管职责,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意识。 |
建政文〔2016〕170号 |
|
63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原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质监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取得“计量专业项目考试合格证明”,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 |
建政文〔2017〕74号 |
|
64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建政文〔2017〕74号 |
|
65 |
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 |
建政文〔2017〕74号 |
|
66 |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加强对食品生产委托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建政文〔2017〕74号 |
|
67 |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筹建审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管主要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68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加强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加大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促进本县计量器具生产行业的质量提升。 |
明审改办〔2018〕4号 |
|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
69 |
广告许可审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
建政文〔2017〕74号 |
|
70 |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
县档案局 |
县档案局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
建政文〔2017〕74号 |
|
71 |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
|
县残联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 |
取消审批后,工商部门加强营业执照资格审核,卫计部门对经营项目加强监管。 |
建政文〔2017〕74号 |
|
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部署,以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9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明政办〔2017〕14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减权放权过程中出现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等问题,县政府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对全县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要求各有关单位逐项列出具体的监管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或者举措,通过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被取消审批事项监管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共梳理监管事项71项,现予以公布,请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县直有关单位应将调整情况于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委编办。对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工作落实情况,县效能办、县委编办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建宁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附件
建宁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1.运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向网信、工信、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按规定督促整改或关停。 |
建政文〔2016〕170号 |
|
2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1.加强章程备案管理,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发布。 |
建政文〔2017〕74号 |
|
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1.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发布。 |
建政文〔2017〕74号 |
|
4 |
三级裁判员等级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取消审批后,加强对我县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
国发〔2015〕11号 |
|
5 |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工作进行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
建政文〔2016〕170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6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拆除影院类:督促影院做好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注销以及终止电影放映等事宜。 |
建政文〔2016〕53号 |
|
7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
建政文〔2016〕53号 |
|
8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的审批 |
|
县文广局、住建局 |
县文广局、住建局 |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建政文〔2017〕74号 |
|
9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内容,如:是否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0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内容,如:是否在允许范围内设置生产用火;是否有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
建政文〔2017〕74号 |
|
11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 |
建政文〔2017〕74号 |
|
12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
县文广局 |
县文广局 |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取消四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并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新广〔2017〕104号)有关规定,对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是否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等违法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超出复印打印经营范围的违规印刷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
建政文〔2017〕74号 |
|
13 |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1.转变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建政文〔2016〕170号 |
|
14 |
公章刻制审批 |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1.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5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
县财政局 |
县财政局 |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引导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
建政文〔2017〕204号 |
|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办理 |
|||||||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办理 |
|||||||
16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
县人社局、财政局 |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
我县尚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
建政文〔2016〕170号 |
|
1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
县人社局 |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
根据《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和《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进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和变更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建政文〔2016〕170号 |
|
1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
县人社局 |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
根据《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和《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和变更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建政文〔2016〕170号 |
|
19 |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
建政文〔2016〕170号 |
|
20 |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监管主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与使用的现场执法检查。 |
国发〔2015〕57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2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 |
建政文〔2017〕204号 |
|
22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加强与交通部门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托和数据支持,做好往年核发数据的移交、承接工作。 |
建政文〔2017〕74号 |
|
23 |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政文〔2016〕170号 |
|
24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1.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
建政文〔2016〕170号 |
|
25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取消审批后,住建部门加强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
|
26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在工程竣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
|
2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准(含延期)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政文〔2017〕204号 |
|
28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政文〔2017〕204号 |
|
2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核(含延续、危房鉴定)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政文〔2017〕20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30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加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监管,对参与公共绿化工程的园林绿化企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业务指导。 |
建政文〔2017〕204号 |
|
3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对监理企业从业行为进行监管。依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政文〔2017〕204号 |
|
3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1.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
建政文〔2017〕204号 |
|
33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核准 |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事中及事后监管,确保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后续监管协调一致。 |
建政文〔2017〕204号 |
|
34 |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
县人防办 |
县人防办 |
1.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建政文〔2016〕53号 |
|
35 |
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签章 |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取消后由各道路运输企业编制车辆维护计划,按计划按期正常维护车辆,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
建政文〔2016〕170号 |
|
36 |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我县辖区内无航行水域。 |
建政文〔2016〕170号 |
|
37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县辖区内无运输船舶。 |
建政文〔2016〕170号 |
|
38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
县农业局 |
县农业局 |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39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
县农业局 |
县农业局 |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建政文〔2017〕74号 |
|
40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 |
建政文〔2017〕204号 |
|
41 |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1.进入县级森林公园进行实行检查。 |
建政文〔2016〕170号 |
|
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水利部制定水土保持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
国发〔2017〕46号 |
|
4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事项。 |
建政文〔2017〕20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44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规范审批的水利旅游单位应完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游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
建政文〔2016〕170号 |
|
45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处理,做好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界定和补偿方案的审查批复。 |
建政文〔2016〕170号 |
|
46 |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对涉及项目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破坏相应水利设施行为。 |
建政文〔2016〕170号 |
|
47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建政文〔2017〕74号 |
|
48 |
在提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1.取消审批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 |
建政文〔2017〕74号 |
|
49 |
加工贸易许可 |
|
县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
建政文〔2017〕74号 |
|
50 |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 |
|
县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1.采取双随机抽查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51 |
加油船审批 |
|
县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我县为山区县,无加油船。 |
建政文〔2017〕74号 |
|
52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取消审批后,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日常监督检查,并采取定期抽检样的方式加强监管 |
建政文〔2016〕170号 |
|
53 |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 |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取消审批后,主要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住宿场所、娱乐场所、沐浴场所、游泳池、影院游艺厅、候车室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活动的监管。 |
国发〔2016〕12号 |
|
54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按年度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和“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形依法处理。 |
明审改办〔2016〕12号 |
|
5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 |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项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明审改办〔2018〕4号 |
|
5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监局 |
县安监局 |
取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后,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不含建设项目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 |
建政文〔2017〕74号 |
|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57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
县安监局 |
县安监局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监部门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
闽安监政法〔2014〕115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58 |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
县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取消审批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合部门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对该项目进行备案。 |
建政文〔2016〕170号 |
|
59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
省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1.县统计局各专业加强统计调查对象业务培训,熟悉统计法规、统计制度,依法填报统计报表。 |
国发〔2016〕9号 |
|
60 |
统计单位登记证 |
|
县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1.实行"五证合一"后,统计监督检查中,查验统计调查对象工商营业执照。 |
闽统办〔2016〕36号 |
|
61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审批后,根据《广告法》赋予的职能进行监管,对虚假违法宣传广告进行行政处罚。 |
建政文〔2016〕170号 |
|
62 |
户外广告登记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明确属地监管职责,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意识。 |
建政文〔2016〕170号 |
|
63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原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质监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取得“计量专业项目考试合格证明”,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 |
建政文〔2017〕74号 |
|
64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建政文〔2017〕74号 |
|
65 |
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 |
建政文〔2017〕74号 |
|
66 |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加强对食品生产委托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
建政文〔2017〕74号 |
|
67 |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筹建审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管主要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建政文〔2017〕74号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68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加强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加大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促进本县计量器具生产行业的质量提升。 |
明审改办〔2018〕4号 |
|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
69 |
广告许可审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
建政文〔2017〕74号 |
|
70 |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
县档案局 |
县档案局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
建政文〔2017〕74号 |
|
71 |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
|
县残联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 |
取消审批后,工商部门加强营业执照资格审核,卫计部门对经营项目加强监管。 |
建政文〔2017〕74号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