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7101-0200-2018-00095 文号 建政办〔2018〕87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7-19
标题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7101-0200-2018-00095
文号 建政办〔2018〕87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7-19
标题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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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部署,以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9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明政办〔2017〕14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减权放权过程中出现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等问题,县政府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对全县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要求各有关单位逐项列出具体的监管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或者举措,通过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被取消审批事项监管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共梳理监管事项71项,现予以公布,请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县直有关单位应将调整情况于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委编办。对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工作落实情况,县效能办、县委编办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建宁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附件

建宁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1.运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向网信、工信、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按规定督促整改或关停。
2.根据线下各级各类教育的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教育网站网校加强监管。

建政文〔2016〕170号

 

2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1.加强章程备案管理,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发布。
2.运用日常检查、抽查机制等监管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罚。

建政文〔2017〕74号

 

3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1.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发布。
2.运用日常检查、抽查机制等监管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罚。

建政文〔2017〕74号

 

4

三级裁判员等级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取消审批后,加强对我县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国发〔2015〕11号

 

5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工作进行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监管措施:
1.如拍摄单位要求拍摄县级文保单位,要求拍摄单位来文及上报拍摄方案,拍摄方案内应包括拍摄范围及用途等方面内容。如要求拍摄其它级别的文保单位,告知需向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报备。
2.派员会同使用、管理方或业主加强现场监管,严格根据拍摄方案拍摄。
3.拍摄过程中,严格按照文物安全的有关规定进行。
4.拍摄过后,要求拍摄单位严格按照拍摄方案使用照片或者影像。
5.加强文物巡查力度,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文物拍摄行为进行指导,对可能对文物本体造成伤害的文物行为进行制止。

建政文〔2016〕170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6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拆除影院类:督促影院做好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注销以及终止电影放映等事宜。
改建影院类:
1.督促影院做好影厅数、座位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登记。
2.做好影院票务系统重新验收事项。
3.检查新建电影院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4.检查出售的电影票是否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标明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售票软件生成的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
5.检查影院是否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

建政文〔2016〕53号

 

7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1.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和配合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开展不定期抽查或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立即查处,情节严重者,移送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2.引导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管理。

建政文〔2016〕53号

 

8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的审批

 

县文广局、住建局

县文广局、住建局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建政文〔2017〕74号

 

9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内容,如:是否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
监管措施:
1.属地自查。
2.举报核查。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0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内容,如:是否在允许范围内设置生产用火;是否有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监管措施:
1.属地自查。
2.举报核查。

建政文〔2017〕74号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
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建政文〔2017〕74号

 

12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取消四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并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新广〔2017〕104号)有关规定,对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是否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等违法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超出复印打印经营范围的违规印刷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
1.属地自查。
2.举报核查。
3.宣传教育。

建政文〔2017〕74号

 

13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1.转变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

建政文〔2016〕170号

 

14

公章刻制审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1.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引导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
3.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

建政文〔2017〕204号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办理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办理

16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县人社局、财政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我县尚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建政文〔2016〕170号

 

1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县人社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根据《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和《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进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和变更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建政文〔2016〕170号

 

1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县人社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根据《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和《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和变更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建政文〔2016〕170号

 

19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建政文〔2016〕170号

 

20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监管主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与使用的现场执法检查。
监管措施: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国发〔2015〕57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取消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

建政文〔2017〕204号

 

22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取消审批后,加强与交通部门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托和数据支持,做好往年核发数据的移交、承接工作。

建政文〔2017〕74号

 

23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建政文〔2016〕170号

 

24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1.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2.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建政文〔2016〕170号

 

25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取消审批后,住建部门加强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26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在工程竣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2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准(含延期)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政文〔2017〕204号

 

28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政文〔2017〕204号

 

2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核(含延续、危房鉴定)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政文〔2017〕20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30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加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监管,对参与公共绿化工程的园林绿化企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业务指导。

建政文〔2017〕204号

 

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对监理企业从业行为进行监管。依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政文〔2017〕204号

 

3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1.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2.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评价。

建政文〔2017〕204号

 

33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核准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事中及事后监管,确保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后续监管协调一致。

建政文〔2017〕204号

 

34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人防办

县人防办

1.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省、市人防办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建政文〔2016〕53号

 

35

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签章

 

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

取消后由各道路运输企业编制车辆维护计划,按计划按期正常维护车辆,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建政文〔2016〕170号

 

36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

我县辖区内无航行水域。

建政文〔2016〕170号

 

37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

县辖区内无运输船舶。

建政文〔2016〕170号

 

38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县农业局

县农业局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39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县农业局

县农业局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政文〔2017〕74号

 

40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
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建政文〔2017〕204号

 

41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1.进入县级森林公园进行实行检查。
2.要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3.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4.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5.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建政文〔2016〕170号

 

4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水利部制定水土保持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国发〔2017〕46号

 

4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事项。
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评价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建政文〔2017〕20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44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规范审批的水利旅游单位应完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游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建政文〔2016〕170号

 

45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处理,做好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界定和补偿方案的审查批复。

建政文〔2016〕170号

 

46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对涉及项目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破坏相应水利设施行为。

建政文〔2016〕170号

 

47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建政文〔2017〕74号

 

48

在提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1.取消审批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
2.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建政文〔2017〕74号

 

49

加工贸易许可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建政文〔2017〕74号

 

50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采取双随机抽查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
2.通过加强法制宣传、积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使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51

加油船审批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我县为山区县,无加油船。

建政文〔2017〕74号

 

52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

取消审批后,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日常监督检查,并采取定期抽检样的方式加强监管

建政文〔2016〕170号

 

53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

 

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

取消审批后,主要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住宿场所、娱乐场所、沐浴场所、游泳池、影院游艺厅、候车室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活动的监管。

国发〔2016〕12号

 

5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

按年度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和“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形依法处理。

明审改办〔2016〕12号

 

5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项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明审改办〔2018〕4号

 

5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含3个子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安监局

县安监局

取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后,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不含建设项目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

建政文〔2017〕74号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7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县安监局

县安监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监部门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闽安监政法〔2014〕115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58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县统计局

县统计局

取消审批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合部门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对该项目进行备案。

建政文〔2016〕170号

 

59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省统计局

县统计局

1.县统计局各专业加强统计调查对象业务培训,熟悉统计法规、统计制度,依法填报统计报表。
2.加强“双随机”统计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国发〔2016〕9号

 

60

统计单位登记证

 

县统计局

县统计局

1.实行"五证合一"后,统计监督检查中,查验统计调查对象工商营业执照。
2.与工商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对接工商企业名录、更新相应的统计名录库。

闽统办〔2016〕36号

 

6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审批后,根据《广告法》赋予的职能进行监管,对虚假违法宣传广告进行行政处罚。

建政文〔2016〕170号

 

62

户外广告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明确属地监管职责,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意识。
2.强化政治意识,着力加强广告导向监管。
3.注重加强广告执法办案,深化广告属地监测与违法广告属地查处工作。
4.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广告监测系统。
5.促进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
6.以本辖区实际为立足点,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人力物力配备。

建政文〔2016〕170号

 

63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原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质监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取得“计量专业项目考试合格证明”,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
2.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建政文〔2017〕74号

 

64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辖区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建政文〔2017〕74号

 

65

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辖区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

建政文〔2017〕74号

 

66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食品生产委托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2.不定期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监督抽检。

建政文〔2017〕74号

 

67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筹建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主要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监管措施: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药品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68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加大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促进本县计量器具生产行业的质量提升。
2.检查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3.检查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4.检查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生产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计量器具。
5.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6.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明审改办〔2018〕4号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69

广告许可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建政文〔2017〕74号

 

70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县档案局

县档案局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建政文〔2017〕74号

 

71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县残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

取消审批后,工商部门加强营业执照资格审核,卫计部门对经营项目加强监管。

建政文〔2017〕74号

 

 


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部署,以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9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明政办〔2017〕14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减权放权过程中出现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等问题,县政府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对全县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要求各有关单位逐项列出具体的监管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或者举措,通过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被取消审批事项监管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共梳理监管事项71项,现予以公布,请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县直有关单位应将调整情况于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委编办。对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工作落实情况,县效能办、县委编办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建宁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附件

建宁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1.运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向网信、工信、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按规定督促整改或关停。
2.根据线下各级各类教育的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教育网站网校加强监管。

建政文〔2016〕170号

 

2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1.加强章程备案管理,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发布。
2.运用日常检查、抽查机制等监管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罚。

建政文〔2017〕74号

 

3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1.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发布。
2.运用日常检查、抽查机制等监管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罚。

建政文〔2017〕74号

 

4

三级裁判员等级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取消审批后,加强对我县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国发〔2015〕11号

 

5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工作进行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监管措施:
1.如拍摄单位要求拍摄县级文保单位,要求拍摄单位来文及上报拍摄方案,拍摄方案内应包括拍摄范围及用途等方面内容。如要求拍摄其它级别的文保单位,告知需向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报备。
2.派员会同使用、管理方或业主加强现场监管,严格根据拍摄方案拍摄。
3.拍摄过程中,严格按照文物安全的有关规定进行。
4.拍摄过后,要求拍摄单位严格按照拍摄方案使用照片或者影像。
5.加强文物巡查力度,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文物拍摄行为进行指导,对可能对文物本体造成伤害的文物行为进行制止。

建政文〔2016〕170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6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拆除影院类:督促影院做好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注销以及终止电影放映等事宜。
改建影院类:
1.督促影院做好影厅数、座位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登记。
2.做好影院票务系统重新验收事项。
3.检查新建电影院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4.检查出售的电影票是否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标明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售票软件生成的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
5.检查影院是否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

建政文〔2016〕53号

 

7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1.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和配合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开展不定期抽查或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立即查处,情节严重者,移送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2.引导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管理。

建政文〔2016〕53号

 

8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的审批

 

县文广局、住建局

县文广局、住建局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建政文〔2017〕74号

 

9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内容,如:是否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
监管措施:
1.属地自查。
2.举报核查。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0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内容,如:是否在允许范围内设置生产用火;是否有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监管措施:
1.属地自查。
2.举报核查。

建政文〔2017〕74号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
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建政文〔2017〕74号

 

12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县文广局

县文广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取消四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并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新广〔2017〕104号)有关规定,对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是否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等违法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超出复印打印经营范围的违规印刷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
1.属地自查。
2.举报核查。
3.宣传教育。

建政文〔2017〕74号

 

13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1.转变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

建政文〔2016〕170号

 

14

公章刻制审批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1.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引导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
3.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

建政文〔2017〕204号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办理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办理

16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县人社局、财政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我县尚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建政文〔2016〕170号

 

1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县人社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根据《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和《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进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和变更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建政文〔2016〕170号

 

1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县人社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建宁管理部

根据《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和《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和变更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建政文〔2016〕170号

 

19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建政文〔2016〕170号

 

20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监管主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与使用的现场执法检查。
监管措施: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国发〔2015〕57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取消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

建政文〔2017〕204号

 

22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取消审批后,加强与交通部门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托和数据支持,做好往年核发数据的移交、承接工作。

建政文〔2017〕74号

 

23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建政文〔2016〕170号

 

24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1.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2.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建政文〔2016〕170号

 

25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取消审批后,住建部门加强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26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在工程竣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2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准(含延期)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政文〔2017〕204号

 

28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政文〔2017〕204号

 

2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核(含延续、危房鉴定)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对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政文〔2017〕20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30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加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监管,对参与公共绿化工程的园林绿化企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业务指导。

建政文〔2017〕204号

 

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对监理企业从业行为进行监管。依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政文〔2017〕204号

 

3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含延续)核对、初审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1.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2.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评价。

建政文〔2017〕204号

 

33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核准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事中及事后监管,确保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后续监管协调一致。

建政文〔2017〕204号

 

34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人防办

县人防办

1.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省、市人防办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建政文〔2016〕53号

 

35

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签章

 

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

取消后由各道路运输企业编制车辆维护计划,按计划按期正常维护车辆,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建政文〔2016〕170号

 

36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

我县辖区内无航行水域。

建政文〔2016〕170号

 

37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

县辖区内无运输船舶。

建政文〔2016〕170号

 

38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县农业局

县农业局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39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县农业局

县农业局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政文〔2017〕74号

 

40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
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建政文〔2017〕204号

 

41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

1.进入县级森林公园进行实行检查。
2.要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3.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4.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5.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建政文〔2016〕170号

 

4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水利部制定水土保持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国发〔2017〕46号

 

4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事项。
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评价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建政文〔2017〕20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44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规范审批的水利旅游单位应完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游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建政文〔2016〕170号

 

45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处理,做好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界定和补偿方案的审查批复。

建政文〔2016〕170号

 

46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对涉及项目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破坏相应水利设施行为。

建政文〔2016〕170号

 

47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建政文〔2017〕74号

 

48

在提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1.取消审批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
2.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建政文〔2017〕74号

 

49

加工贸易许可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建政文〔2017〕74号

 

50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采取双随机抽查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
2.通过加强法制宣传、积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使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51

加油船审批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我县为山区县,无加油船。

建政文〔2017〕74号

 

52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

取消审批后,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日常监督检查,并采取定期抽检样的方式加强监管

建政文〔2016〕170号

 

53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

 

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

取消审批后,主要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住宿场所、娱乐场所、沐浴场所、游泳池、影院游艺厅、候车室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活动的监管。

国发〔2016〕12号

 

5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

按年度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和“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形依法处理。

明审改办〔2016〕12号

 

5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项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明审改办〔2018〕4号

 

5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含3个子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安监局

县安监局

取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后,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不含建设项目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

建政文〔2017〕74号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7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县安监局

县安监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监部门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闽安监政法〔2014〕115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58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县统计局

县统计局

取消审批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合部门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对该项目进行备案。

建政文〔2016〕170号

 

59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省统计局

县统计局

1.县统计局各专业加强统计调查对象业务培训,熟悉统计法规、统计制度,依法填报统计报表。
2.加强“双随机”统计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国发〔2016〕9号

 

60

统计单位登记证

 

县统计局

县统计局

1.实行"五证合一"后,统计监督检查中,查验统计调查对象工商营业执照。
2.与工商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对接工商企业名录、更新相应的统计名录库。

闽统办〔2016〕36号

 

6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审批后,根据《广告法》赋予的职能进行监管,对虚假违法宣传广告进行行政处罚。

建政文〔2016〕170号

 

62

户外广告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明确属地监管职责,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意识。
2.强化政治意识,着力加强广告导向监管。
3.注重加强广告执法办案,深化广告属地监测与违法广告属地查处工作。
4.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广告监测系统。
5.促进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
6.以本辖区实际为立足点,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人力物力配备。

建政文〔2016〕170号

 

63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原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质监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取得“计量专业项目考试合格证明”,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
2.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建政文〔2017〕74号

 

64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辖区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建政文〔2017〕74号

 

65

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辖区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

建政文〔2017〕74号

 

66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食品生产委托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2.不定期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监督抽检。

建政文〔2017〕74号

 

67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筹建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主要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监管措施: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药品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建政文〔2017〕74号

 

序号

取消事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68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加大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促进本县计量器具生产行业的质量提升。
2.检查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3.检查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4.检查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生产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计量器具。
5.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6.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明审改办〔2018〕4号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69

广告许可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建政文〔2017〕74号

 

70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县档案局

县档案局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建政文〔2017〕74号

 

71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县残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

取消审批后,工商部门加强营业执照资格审核,卫计部门对经营项目加强监管。

建政文〔201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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