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7101-0300-2018-00084 文号建政办〔2018〕66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6-19
标题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建宁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SM07101-0300-2018-00084
文号 建政办〔2018〕66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6-19
标题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建宁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9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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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县直有关单位:

《建宁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施细则》已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在超市等大型商场设立的平价销售区,以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县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平价商店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

(一)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

(三)以产销对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

第六条  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我县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尤其是在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并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第七条  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

(四)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须在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超市销售的品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平价商店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内容包括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条  平价商店的设立可以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程序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经确定的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全省统一款式的政府指定农副产品平价销售区”牌匾。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当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启动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判断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可参考以下因素: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二)食品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6%;

(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5%且猪粮比达到或超过9:1;

(四)蔬菜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的除外。

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蔬菜类价格以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猪粮比值以“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每周公布的各设区市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养殖场玉米购进价格进行测算;其他价格采用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须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十三条  当市场价格回落到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在价格平稳时期,鼓励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平价商品,引导市场价格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障供应和协议价格义务;

()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

(三)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等;

(四)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牌和标价签;

(五)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六)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协助县物价局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七)按规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八)平价商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

(九)平价商品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十)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平价商店的资金保障和货源调运,积极支持平价商店的建设和发展。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金支持、政府支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鼓励平价商店与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生产基地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增加零售网点。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清理规范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参加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

第十九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当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考核与监管

第二十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及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对平价商店实行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要采取现代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物价局的要求,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平价商店考核情况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协议期内可继续履行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协议期限届满,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平价商店经营者并签订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

(一)不按规定实行商品明码标价行为轻微的;

(二)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三)不按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协议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不良信息依法予以惩戒。

(一)平价商品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质量安全规定的;

(二)不履行平价商店经营协议且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经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暂停两期平价商店申报资质,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补助资金,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警示信息依法予以惩戒。

平价商店经营者不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遵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宁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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