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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7101-0300-2018-00120 | 文号 | 建政办〔2018〕120号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9-25 |
标题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 ||
内容概述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 SM07101-0300-2018-00120 | ||
文号 | 建政办〔2018〕120号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09-25 | ||
标题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 ||
内容概述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
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以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合营运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办〔2012〕9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衔接各项政策,切实加强和规范县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1.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已经变更到国资中心的,原单位保持公务使用资产的使用权及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不变,由原单位到国资中心签订《国有资产(不动产)管理使用责任清单》(附件1)。原单位负责管理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维护、门前“三包”、综治等日常管理。
2.资产使用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并报国资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将管理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借他人使用。
3.新建、新安排办公场所的单位,其原办公场所和新的办公场所一样,应于搬迁后1个月内报备国资中心备案登记,统一调配使用。
二、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1.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已经变更到国投公司的,原单位保持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使用权及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不变,由原单位到国资中心签订《国有资产(不动产)管理使用责任清单》(附件1)进行备案登记。原单位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维护、门前“三包”、综治、计生等日常管理责任,负责对到期经营性资产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租赁。
已经按照建政办〔2012〕99号文精神,通过“国投公司渠道”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合同还未到期的),国投公司要从中退出,由原单位全面管理,国投公司、原单位以及承租方要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
2.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擅自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在单位部门预算中按被改变用途经营性资产的年收入直接扣减其经费,单独列示。
3.各单位房改后剩余住房和其他房屋限于安置本单位人员租住的单位公房,在单位报经国资中心备案登记后,由单位与租住人员签订租住协议。单位负责按政府颁布的公房租金标准,每月向租住人员催缴房租,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缴入国库,水电费、维修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由租住户自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租住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将单位公房退还受托管理单位:①不属于纳入资产统一管理整合营运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②退休后已安置的;③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拥有房改房、集资建房、自购房、自建房等的;④将公房转租、转借给他人的;⑤其他情形应当归还公房的。管理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按时收回公房,并到国资中心备案。对拒不退房的租住户,按公房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租金。
4.闲置房、剩余公房(包括单位剩余公房)按对外出租资产管理。
5.公益性房管理按其有关政策执行。
三、关于资产租赁管理
1.各受托管理单位对外租赁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到期的,原则上应按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户享有优先租赁权。
为稳定租赁户、减少公开招租环节、鼓励租赁户加大对承租资产的投入,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对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后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户全面履行租赁合同、且同意在原合同租金基础上按不低于以下公式计算租金:续签合同租金=原合同租金×[1+原合同租期(年)×10%]的,允许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向受托管理单位提出续租书面申请(格式文本见附件二《关于延长租赁期的申请》),允许续租一次,续租期不超过两年(租用楼堂馆所(不含食堂)等较大场所兴办宾馆)续租期不超过5年,因招商引资等原因政府批准的除外)。逾期未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权,该资产重新公开招租。
2.资产租赁原则上采用拍卖(租)方式。为保证国有资产租赁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防止恶性竞争、恶意抬高租赁价格等行为,经县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在公开招租过程中,最高限价保护原承租人的租赁优先权和密封式报价方式。
(1)保护租赁优先权。当报价达到原租价的150%时,若原承租人接受,则应终止该标的招租活动,由原承租人以起租价的150%的价格优先承租;若原承租人放弃的,则继续该标的招租活动。
(2)密封式报价。竞价者在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密封式手写报价,最高有效报价者即为承租人。但若原承租人行使优先权的,则原承租人为该标的的承租人。若最高有效报价相同,则进行下一轮密封式报价,直至产生最高有效报价者时止。密封式报价活动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参与、监督。
3.受托管理单位根据中标或续租申请审批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与中标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见附件3),向中标承租户收取不少于3个月租金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到国资中心鉴证备案。
对外租赁的经营性资产对部分位于居民区、办公区确需设定部分限制条款的租赁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设定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经营范围包括:高污染、噪声大、气味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的小炒(吃)店、食品加工店、歌舞厅、麻将馆、机械维修等经营项目,即“不扰民项目”。
四、关于收益管理
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负责向承租户按租赁合同催缴租金,缴入国库,向承租户提供收款票据,做好租金台账的登记、统计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依据各单位缴入租金情况制定各单位工作经费,每年纳入预算计划(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五、关于资产处置管理
1.纳入统一管理整合营运范围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改造、转让、报废等),经县政府批准,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实施,到国资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受托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处置所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资产。
2.资产处置净收入属政府所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六、关于财务会计管理
1.各单位应根据县政府产权划拨文件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销被划拨资产的账面价值,国资中心、国投公司根据县政府产权划拨文件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增加资产账面价值。
2.经批准进行报废、出售等处置的国有资产,其处置净收入根据批准文件由相关单位进行核算,国资中心根据批准文件核减固定资产价值。
七、其他事项
1.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不动产)管理使用责任清单》
2.《关于申请延长租赁期的报告》
3.《租赁合同》
附件1
国有资产(不动产)管理使用责任清单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责任清单。
一、管理及使用的资产
位于 等处的资产(详见附表)
二、权利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
(二)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应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合法合理使用并爱护资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以对资产进行装修和适度改造,更换或增减有关设备(按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负责范围内的公共维护、日常维修、管理责任、安全责任、落实门前“三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责任。
(四)办公楼仅限用于办公和开展业务使用。未经县委、县政府及国资管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
(五)用于租赁和经营的资产,具体经营方式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并监督承租户合法经营、保证资产安全。租赁合同期满,应负责结清与原承租户的所有费用和债权债务,并对资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保证资产按时公开招租。
(六)无条件服从政府和国资有关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调整和安排。重新调整后本责任清单自行终止,并重新签订管理责任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资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的,由接任人继续履行本责任清单。(本责任清单所提及的管理责任针对单位不动产因管理使用而产生的责任,并不涉及不动产产权因素。)
(二)违反本责任清单规定条款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因责任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三)本责任清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责任清单一式两份,责任单位执有一份,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一份。
责任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98—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管理及使用资产清单
序号 |
资产名称 |
座落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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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关于延长租赁期的申请
:
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本承租户于 年 月 日开始租赁你单位位于 的资产,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租赁合同建国投租[ ]第 号),该租赁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承租期间,本承租户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现根据合同约定,申请延长租赁期两年,同时承诺:同意延期租赁期间的月租金提高 %,提高后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并在 年 月 日前补缴齐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以上申请,请你单位给予研究。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延长租赁期审批表
租赁户名称: 经营内容:
受托管理单位审批意见 |
(1) 租金缴交情况:累计已到租期 个月,每月租金 元,累计应交租金 元,实际已交租金 元,欠交租金 元。其中:按时交租金 个月,延期交租金 个月,欠交租金 个月。 (2) 合同其他条款履约情况: 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租[ ]第 号
出租人: (甲方)
承租人: (乙方)
鉴证人: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资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地址:
(二)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未经甲方、丙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一)月租金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二)本资产租赁实行“先交租,后使用”和“按月交付租金”的原则。乙方必须于每月 5 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缴入国库,甲方提供有关票据。逾期缴交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实欠租金的5‰加收取滞纳金。
(三)合同签订 5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不低于按三个月租金计算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装修及维护
(一)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租赁资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安全及周边环境的前提下,经事先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丙方同意后,可对租赁资产进行适当装修。乙方的装修需经消防、公共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租赁期间的资产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装修、维护、水电气改造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规定,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投入的装修、装饰物与租赁资产附合的,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费用,乙方不得自行拆除和毁坏;装修、装饰物与租赁资产未形成附合的,可由乙方拆除,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恢复原状。
六、税费承担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当遵守公安、消防、税务、工商、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管理责任
(一)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主动落实门前“三包”、计生、综合治理等责任。
(二)本租赁资产由甲方管理。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租赁资产合法使用、保养、维护等,并要求乙方落实门前“三包”、计生、综合治理等责任。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资产转租转借他人或与其他方互换。
八、合同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方因正当理由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其他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
(二)乙方应于合同解除、终止后3天内无条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财物,将租赁资产归还甲方。合同终止后第3天未搬离或清理的物品视为乙方的废弃物,甲方有权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三)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再续租资产,甲方于租赁合同终止并在与乙方结清债权债务、交还资产后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强制收回租赁资产。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投入的装修等费用,甲方均不予退还和补偿:
1.乙方累计欠交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租赁资产约定用途的;
3.因乙方原因致使租赁资产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资产分割、转租、转借、调换给其他方的;
5.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十、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提前解除合同的,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鉴证方:(盖章)
丙方法人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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