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7101-1100-2018-00114 | 文号 | 建政办〔2018〕114号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9-12 |
标题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全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建设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索 引 号 | SM07101-1100-2018-00114 | ||
文号 | 建政办〔2018〕114号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09-12 | ||
标题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全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建设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十三五”期间全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十三五”期间全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建设方案
根据《福建省“十三五”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三明市 “十三五”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三明市地震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8〕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实现“十三五”末全县每个乡镇完成不少于一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目标,制定如下建设方案。
一、建设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县在原有县体育中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再建设8 处符合国家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体任务为:溪口镇、里心镇、均口镇、黄埠乡、黄坊乡、客坊乡、溪源乡、伊家乡各一处。以上乡镇建设任务力争在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建设标准和选址要求
(一)所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设施配置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DB35/T1488-2015)建设,建设标准不低于Ⅲ类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根据各地城乡规划、人口密度、抗震设防水平及所处地区的历史地震活动性,并结合已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统筹考虑。
(三)综合考虑我县各乡镇实际,各乡镇在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时,可充分利用学校操场空旷场地,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三、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避难场所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明确建设地点,落实建设任务,并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和应急演练费用列入各乡镇政府预算,保障避难场所建设及正常运行。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地震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参与图纸会审和验收把关;协助业主单位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制度;负责汇总整理、收集各乡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料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动后灾民安置的物资调拨和供应工作。
业主单位:负责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确保重要时段能即时启用。
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防汛、卫生防疫、气象、安全生产、电力、消防、红十字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要将已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料存档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基本信息应及时在区域内公布,便于民众查询。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启动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检验场所的实际承载能力。
(五)要加强对避难场所的宣传,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支持避难场所的建设,爱护相关场所的施设、设备。各避难场所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结合场所内的公共宣传设施,对避难场所及其相关功能设施进行宣传,使避难场所能够真正为民所知、需要时为民所用。
(六)从2018年9月开始,建立逐月考核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专门抽调人员,负责这项工作,请于2018年9月底前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照附件)报县地震办,并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地震办(联系人:吴燕花,联系电话:3959736,电子邮箱:jnkj2847@163.com)。
附件:建宁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责任单位联系人汇总表
附件
建宁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责任单位联系人汇总表
单位名称 (盖 章)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分管领导: |
|
|
经办人: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