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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明遗失声明
编号: 2018103
张平香因保管不善,将建他项(2009)第374号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 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