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4-20 10:57 来源:建宁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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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德化开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刘振杰、李锦: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柒万壹仟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振杰罚款贰万柒仟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锦罚款贰万柒仟元。 
  因无法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采取邮寄方式也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关于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及刘振杰、李锦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缴款方式和期限:请你公司及刘振杰、李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福建省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县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建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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