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
1.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申请人带有存储设施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规定;
(3)进行安全评价;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4.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加油站、储存危险化学品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5.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整体出租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由承租方按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并出具整体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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