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哪些工作?

日期:2023-09-19 11:00 来源: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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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招拍挂””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程序有:

  一是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是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三是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四是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是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是出让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七是根据招标文件的出让条件确定中标人和竞得者,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八是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是公布出让结果,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十一是办理不动产登记,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程序有:

  

 

  一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对于符合协议出让要求的,集体决策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二是依据有关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三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四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六是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七是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九是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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