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2-12-06 09:32 来源:建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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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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