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日期:2022-12-06 12:09 来源:建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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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球根花卉为球茎尺)、钢卷尺;从事组培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超净台、组培室等组培生产设施。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四)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4项外,还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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