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审批法定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2-12-06 12:10 来源:建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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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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