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保护林地、国家一级公益林能否办理更新采伐或抚育采伐?

日期:2023-09-19 11:43 来源:建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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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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