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哪里办理?

日期:2018-06-05 15:38 来源:建宁县政府
| | |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本地城镇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属于学校毕(肄)业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属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灵活就业人员凭与雇主解除协议(解聘)的证明或者凭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