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概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对象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说明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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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http://zwfw.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