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年审说明
概述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审
申请对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申请说明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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