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办理事项的通知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事项名称: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受理机构:福建省建宁县财政局
审批机构:福建省建宁县财政局
申请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5.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申请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迁入信息登记申请
2.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
5.委托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件
发放证照情况: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表格下载:https://zwfw.fujian.gov.cn/
投诉电话:059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