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申请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5)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材料
2林木采伐申请书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采伐蓄积量超过15立方米或皆伐面积超过2亩的应提交)
4*林木权属材料
5*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内容的材料
6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8电力线路补偿协议
(带*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 受理
办理人:肖雪琪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合规
  • 办理结果:

    出具受理通知
2决定
步骤: 决定
办理人:周周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合规
  • 办理结果:

    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其他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建宁县闽江源北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09民生经济综合窗口①
交通指引:乘7路、8路、101路至行政服务中心(公路港)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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