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除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二)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球根花卉为球茎尺)、钢卷尺;从事组培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超净台、组培室等组培生产设施。 (三)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草种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专业生产和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的技术。 (四)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4项外,还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材料
一、从事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
二、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
三、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的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
办理流程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结果:
出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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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办理地点:建宁县闽江源北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09民生经济综合窗口①交通指引:乘7路、8路、101路公交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公路港)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