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申请对象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当事人持有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按照国务院授权,自2023年6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申请说明
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登记。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当事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信息与户口簿信息要一致,当事人声明要与户口簿信息一致;
2、当事人提交结婚证原件(结婚证遗失的,可提交结婚登记档案并填写书面遗失声明);
3、当事人是现役军人的,还应提交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冷静期过后提交);
6、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冷静期过后提交);
7、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回执》(冷静期过后提交);
8、填写《离婚登记询问笔录》、《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冷静期过后填写)。
5、跨省通办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 (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建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5号)四楼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乘车路线:乘坐7路、8路公交车到公路港(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相关事情
状态查询: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