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
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养老、工伤保险)注销结算登记表》4份
- 单位注销申请报告1份
- 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的材料1份
其他
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2、电话咨询:0598-7971351;0598-797133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建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5号二楼205、206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