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注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令)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令)第五条、第九条; 4.《福建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10〕101号
申请条件
1.人员条件:(1)经营处方药的:A经营处方药的单体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B开办的零售药店如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所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2)经营非处方药的:质量负责人需从事药品质量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上岗;(3)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质量负责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上岗;(4)连锁门店必须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一名药师(有经营中药饮片的还至少需要中药师一名)。2.管理条件:A、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实现电脑化管理,至少配置一台电脑,安装、使用符合GSP规范的管理软件,并具备与药品监管部门电子监管网络联网,接受药监部门实时动态监管的条件;B、至少配备一台打印机,并能打印销售凭证;C、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经营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目录内药品; D、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享受补贴(待遇)
办理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说明
建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05企业开办/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民主街38号,三楼,药械股)办理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 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说明;2、开办零售药店登记表;3、申请开办药店的书面申请;4.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5.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及自查报告;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后验回)复印件;7、法人或组织、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原件(查验后验回)复印件,个人履历表;8、企业质量负责人学历、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履历表及聘用合同;9. 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 10. 采购员、验收员、养护员、中药调剂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执业资格或资质证明复印件;11. 全体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2.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3. 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14. 主要设施、设备目录。15、营业场所(和仓储用房)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6、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还需提供连锁总部的同意加盟证明;17、企业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18、非本人办理需出具经办人授权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地址
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路5号建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05企业开办/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民主街38号,三楼,药械股)
相关事情
办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