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单位)如何延续排污许可证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重新申领。

概述

根据《排污许可条例》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排污单位

 

申请说明

线上办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提交申请;线下办理:建宁县闽江源北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09民生经济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有排污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原件);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PC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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