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与验收事项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材料
概述
建设单位在特殊建筑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申请,特殊建筑工程在竣工时要进行消防验收申请,其他建筑工程完成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消防备案。
申请对象
企业、单位
享受补贴(待遇)
确描述出该服务场景的申请或办理后能够获得的补贴、待遇等应准
申请说明
线上进行申请并上传完整材料
开始申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
一.资料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做成一页)(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五.设计图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勘察工程)。
六.设计图审查报告书(建筑工程、勘察工程)。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文件盖骑缝章,封面设计单位加盖章,第一页盖建设单位章)
八.消防设计图纸。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一、资料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三、建设单位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下列附件:
1.施工许可证(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勘察工程、建筑工程);
3.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及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以上报告均要体现消防工程的查验结论);
4.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参建各方均盖骑缝章,时间必须在竣工报告之前)。
五、有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话,需要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工程检测报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评定的影像资料)。
六、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请材料
一、资料目录
二、消防验收备案表(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三、建设单位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下列附件:
1.施工许可证(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勘察工程、建筑工程);
3.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及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以上报告均要体现消防工程的查验结论);
4.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参建各方均盖骑缝章,时间必须在竣工报告之前)。
五、有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话,需要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工程检测报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评定的影像资料)。
六、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注:
一、既有建筑装修工程还应包括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不收纸质版,拷到U盘里、上传系统的材料也一并拷入U盘)。
三、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2.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3.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4.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消防设计审查:线上材料提交(线上材料应与档案归档材料一致)→材料审查合格(材料不合格退回重新提交)→出具受理凭证及审查意见书
消防验收:线上材料提交(线上材料应与档案归档材料一致)→材料审查合格(材料不合格退回重新提交)→现场评定→受理凭证及验收意见书
消防备案:线上材料提交(线上材料应与档案归档材料一致)→材料审查合格(材料不合格退回重新提交)→进行线上抽查→抽中进行现场评定(未抽中直接出具验收备案表)→出具验收备案表及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相关事情
先线上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后方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及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