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政策解读

日期:2018-08-22 09:27 来源:建宁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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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三明市政府办印发了《三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政办〔2018〕76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目的和依据 

  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关系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08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结合不同规模、不同畜种的粪污产生情况,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基本全量利用,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变废为宝。

  二、政策主要内容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县域内种养业布局,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培育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全面推进区域内畜禽粪污治理。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整县推进模式。

  (一)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指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和规模养殖场,逐步调减养殖总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 号)文件要求“十三五”期间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190万头以内。

  (二)持续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改造圈舍设施,提升集约化、自动化、现代化养殖水平。

  (三)促进畜禽粪便肥料化利用。养殖量集中地域布局建设配套有机肥加工厂和好氧堆肥发酵场所。养殖量分散地域可以采取有机肥生产企业与养殖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制定三联单运输凭证,由乡镇环保站负责监督、备案,集中处理畜禽粪便。加大财税、用地等扶持政策力度,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加强畜禽干粪加工、有机肥生产企业管理,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打造一批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柑橘、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创建。支持有机肥生产与使用,开展农民使用有机肥补贴试点。开展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每年示范推广及辐射带动应用商品有机肥12万亩。

  (四)提升沼液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建设完善沼液储存运输配套设施,在消纳地设立储液池(罐),铺设喷灌管网,配置沼液运输车辆,解决沼液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制定推广沼液利用技术规范和检测标准,并通过技术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指导推广。培育沼液配送服务组织,对于不能直接就地就近消纳或就地就近不足以完全消纳的养殖场,可以与废弃物利用配送服务主体签订协议,由服务组织开展液态肥加工,对接种植业基地,用沼液罐车运送至相应种植基地进行利用,解决局部过剩污染排放等问题。

  (五)拓展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立足农村能源革命的总体要求,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建设,支持发展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促进沼气沼肥的高值高效综合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促进畜禽粪污能源化,更多用于农村生产、生活。

  (六)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防止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七)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实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赋予统一身份代码。围绕养殖生产、粪污资源化处理等数据链条,建设统一管理、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平台,建立台账制度,实现精准及时监管。

  (八)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商务、物价、农业部门要加强市场调控,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肉类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好预警预报,制定完善稳定肉类供应的应急预案,维护市场供应稳定。

  (九)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如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

  (十)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加强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治理企业提升环境服务质量。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制订本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政策落实,全面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以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二是依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立示范县,带动其他县(市、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是细化三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开展要求,落实相关政策。

  原文链接:http://xxgk.sm.gov.cn/smsrmzfbgs/smsrmzf/zfxxgkml_2/hjbhggwsaqscspypcpzldjdjcqk/201808/t20180822_11923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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