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9-09-16 09:13 来源:建宁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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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宁县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现对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扶持对象 

   我县从事货物运输及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非公运输企业。 

二、发展目标 

  充分发挥我县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探索开展无车承运税务征管服务试点,促进“互联网+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在运输装备研发、多式联运单证统一、数据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冷链运输、电商快递班列等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创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提升物流企业综合竞争力,把我县建设成为“公铁联运”闽赣物流集散中心。 

三、扶持政策 

(一)物流业用地保障政策 

    1.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闽发改服务〔2018〕687号)文件精神,物流业用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利用规划,保障用地供给。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项目、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的新增用地,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政策。交通物流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交通物流企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允许交通物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交通物流企业“零增地”改造升级。在符合有关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或加层改造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物流项目,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交通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建政〔2012〕2号)文精神,工业用地按投资额度,城区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外资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其所需用地按每亩7.6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其所需用地按每亩6.8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其所需用地按每亩6万元为招拍挂起始价。如被列入省重点项目,可按招拍挂起始价的70%出让。 

(二)物流业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1.对新引进物流企业除享受《建宁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建委办〔2019〕25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奖励政策以外,还给予以下扶持奖励:新购置营运货车落籍我县和主动办理回迁我县的外挂车辆(以下简称“外挂车”),按车辆核定吨位实行奖励,即5吨以上(含5吨)每吨奖励500元。回迁车辆过户费按1000/辆给予补助。当年内车辆总吨位新增500吨至800吨的,除享受新增货车落籍及外挂车辆回迁吨位奖励外,另一次性奖励5万元;车辆总吨位新增800吨至1000吨的,另一次性奖励8万元;车辆总吨位新增1000吨以上的,另一次性给予最高奖励10万元。 

   2.对我县现有的物流企业,以会计年度计算,年纳税县级地方实得总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较上年新增超过20万元,按企业当年纳税县级地方实得新增部分的7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纳税县级地方实得总额较上年新增超过30万元,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纳税县级地方实得新增部分的8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新购置营运货车落籍我县和主动办理回迁我县的外挂车奖励参照新落户物流企业标准执行。 

   3.鼓励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包括新引进带级别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投资资金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物流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对纳入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统计的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在我县登记注册的自有营运货物运输车辆30辆以上),新购置登记注册地为建宁的总质量12吨及以上营运货物运输车辆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每车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最终还清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计算,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违约还款部分不贴补)。 

(四)物流信息平台扶持奖励。

  推进互联网应用的“线上+线下”物流信息技术化平台应用,支持建宁籍现代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为登记注册建宁籍且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年服务物流企业不少于30家,对每年在建宁县开具增值税发票5000万元(含税价)及以上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经认定后,给予年度缴纳税收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政策单独适用,不再享受县物流企业其他财政奖补政策)。 

四、认定程序 

    1.属于总部经济企业的奖励认定按照《建宁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建委办〔2019〕25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2.其他扶持奖励。由企业提交车辆落户手续与纳税凭证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后向县工信局申报,县工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项目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拨付建议;项目领导小组对经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给予拨付。 

3.奖励资金按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文〔2019〕48号文规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五、其他事项 

1.享受奖励的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机构企业、物流企业和车辆5年内不得迁出我县,违者由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采取相应措施从货运物流企业如数追回其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补助资金。在补助资金未被追回之前,县交警大队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转移手续。各物流企业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应遵循“先纳税、后奖励”的原则。 

2.对企业、单位、个人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有权追回被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由相关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个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上扶持政策执行期暂定5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内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则与国家和上级政策相悖部分不再执行。 

4.该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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