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公布实施建宁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基准地价是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发挥地价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2号)要求,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基准地价。与此同时,土地、房地产价格变化较大,原来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体系与目前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相适应,已不再适合地产市场管理的要求,因此,开展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GB/T1009-2007)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B/T1060-2021)
6.《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B/T1061-2021)
7.《福建省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电子数据汇交格式(试行)》
8.《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要点(2022年版)》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
10.《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
11.《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办〔2022〕2号)
二、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建宁县下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公布为止。
三、主要内容
(一)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建宁县城区以及里心镇、均口镇、溪源乡、黄埠乡、客坊乡、黄坊乡、伊家乡等7个乡镇辖区内的土地。
(二)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类。一级分类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细分为商业(细分至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5个三级类)、商务金融、娱乐康体、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4个二级类;居住用地细分为城镇住宅、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2个二级类,居住用地中租赁型商品房用地单列;工矿用地细分为工业、采矿用地2个二级类;仓储用地细分为物流仓储、储备库用地2个二级类;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细分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用地6个二级类;营利性的特殊用地细分为殡葬、其他特殊用地2个二级类。
(三)基准地价内涵
1.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月1日。
2.设定土地开发程度统一为“五通一平”标准,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内部土地平整。
3.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为商业服务业用地2.0、居住用地2.0、工矿用地1.0、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公用设施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0、特殊用地1.0、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0。
4.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矿用地50年、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公用设施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特殊用地50年、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50年。
5.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等。
6.具体宗地地价参照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一定的区位因素、个别因素、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修正得出。
(四)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土地清产核资中宗地地价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价定价。
(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套房类住宅或个人自建房,经依法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委托中介评估后按总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房按相关政策办理。
(六)基准地价与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居住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工矿和仓储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乡镇综合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结合应用。级别、区片界线以图件成果确定的界限为准,文字描述为辅。
四、注意事项
建宁县基准地价更新其他类型用地的地价修正体系参照最接近用地类型的地价修正体系执行,即租赁型商品房用地参照居住用地地价修正体系;可分割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参照工矿和仓储用地地价修正体系;营利性的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殡葬用地、其他特殊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参照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价修正体系。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用地,参照工矿和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用地,参照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用地,参照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用地,参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商业服务业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参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地上城镇住宅配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参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谢兆荣
联系电话:1575905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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