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3-06-06 17:39 来源:建宁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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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6日,建宁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建政规〔2023〕4号),为使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本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于1960年建场,场部位于水南新区,是以农林为主,第三产业、多种经营为辅的综合性国有农场。农场下辖5个茶果场,6个农业生产队,总户数264户,总人口1045人。2018年土地确权面积1120亩,综合农场现有场部管理人员7人,正式职工44人,农工1011人,农场人口均为农业户口。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土地于2006年开始逐年被征,部分生产队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由于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以致其农民未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畴。综合农场农民为农业户口,且在土地被征用前以农业耕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遂多次反映需解决失地养老保障问题。

  2020年8月,建宁县人民政府就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原则同意扩大本县被征地养老保障范围,将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畴。

  二、任务目标

  本通知重点解决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农户在失去耕地后养老保障问题,确保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通知主要明确内容包括综合农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筹集问题、养老保障对象确定及养老保障措施和执行时点三个方面。

  三、主要内容

  1.关于国有综合农场被征地养老保障金筹集问题

  凡涉及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国有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单位须参照现有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的标准,缴纳相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关于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

  (一)经依法办理国有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生产队”为单位,生产队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4亩(含0.4亩)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享有耕地承租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有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户籍的失地农民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以“建宁县综合农场”为参保单位,参加城镇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养老保障范围。

  (三)其他规定参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执行。

  3. 关于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保障措施及执行时点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6号,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执行。对达到60周岁并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在所有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完成及保障对象完成认定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四、申报程序

  1.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初步确定名单和公示。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综合农场指定专人具体经办,根据耕地承包、农用地转用等情况,对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农场农户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对经表决通过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障对象审查花名册》(以下简称《审查表》、《花名册》),由综合农场报送濉溪镇审核。

  2.濉溪镇审查。濉溪镇在收到《审查表》和《花名册》后,对综合农场农用地承包情况和享有耕地承租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年龄、户籍进行审核,同时自然资源所对农用地转用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户,予以盖章确认,送县农业部门。

  3.农业局审核。县农业部门在收到经濉溪镇审查的《审查表》后,对濉溪镇上报的失地农民户别、姓名、承租耕地面积、具有耕地承租权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是否低于0.4亩。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县自然资源局。

  4.自然资源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经县农业部门审核的《审查表》后,根据已完成农用地转用项目的原地类、被拨用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盖章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由濉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所录入参保信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审核,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建立基本信息库(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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