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3-02 16:21 来源:建宁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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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明确“要建立建立稳定的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支付渠道,积极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可参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具体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也明确了“要健全污水垃圾收费机制,统筹考虑污水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可参考所在县城水平制定收费标准”。

二、目标任务

我县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为2024年度乡镇污水治理提升县,为了规范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 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省厅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现对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 

1.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各镇区规划区及乡驻地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2.主管部门与征收主体。县住建局行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乡(镇)政府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乡(镇)政府收取。

3.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县住建、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吨征收;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本规定出台后,上级收费标准若有变化,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每月减免5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5.由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乡(镇)政府及代征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曾薇蔚

联系电话:13960505755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杨敏

联系电话:15005976947

注:上述内容供参考,不同的政策文件侧重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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