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印发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955万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建宁县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政策文件
(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
(二)《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
(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四)《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五)《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
三、补贴的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面积为最新确权耕地面积,也可采用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还可采用自然资源部门第三次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种粮大户可享受叠加补助。
(四)不补范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文件精神,不补范围为以下类型: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简单的说,郁闭度就是指林冠覆盖面积与地表面积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0.70(含0.70)以上的郁闭林为密林,0.20-0.69为中度郁闭,小于等于0.1-0.20(不含0.20)以下为疏林。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6.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7.抛荒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文件精神,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抛荒地是指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四、发放流程
(一)制定方案。及时制定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乡(镇)及时按照县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补贴申报工作。
(二)村级登记。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
(三)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审核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年4月底前完成。
(四)县级测算。各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五)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乡(镇),由其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于每年6月2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数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录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网。
资金录入:做到录入资金与发放资金相一致,乡(镇)要核对每个村录入资金是否与发放资金相一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核对每个乡(镇)录入资金是否与发放资金相一致。做到县、乡、村发放资金、录入资金、报表、档案明细均相符。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发放补贴,并按要求做好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等工作。
(二)抓好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乡(镇)有关人员,乡(镇)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乡(镇)、村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廖春平
联系电话:1337590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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