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加强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县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维护本地公共卫生安全。严防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流行和蔓延,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特下发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下发文件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防控目标的政策依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三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明农办[2025]6号)。
(三)人畜共患病防控的政策依据。
1、《福建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强化人畜共患病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疫控函〔2022〕255号)
(四)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的政策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 2022 年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暨春防工作落实情况调研的通知》(闽农发明电〔2022〕41号)
(五)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2、《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三明市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农办〔2024〕15号)
(六)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
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5〕10号)
(七)应急处置的政策依据。
1、《福建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41号)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廖春平
联系电话:1337590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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