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动态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建宁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8日印发了《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建政规〔2024〕2号),现就有关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精神,落实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暂时无法承接的,予以收回。
二、制定过程
文件起草单位为县委编办,参与单位有水利局和消防大队。经征求全县各乡镇、水利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送审稿)》,于2025年1月3日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按程序报请领导审签,于2025年1月20日以建宁县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将《建宁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中涉及林业领域的“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事项和涉及消防领域的“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139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事项法事项予以收回,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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