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建宁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

日期:2025-04-15 21:04 来源:建宁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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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更好发挥其 “褒扬烈士、教育群众” 作用,现对《建宁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解读如下:

  一、申报需符合哪些条件?

  需同时满足三方面要求: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一是为纪念全县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战役、战斗、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烈士修建;二是为纪念全县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修建;三是在全县影响较大、功能发挥好,且安葬烈士多或设施规模大。

  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有专项经费保障。

  二、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共 5 类核心材料:一是申报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二是设施基本情况材料,含名称、纪念意义、建设规模、安葬烈士人数等,以及可行性必要性说明、建设批准材料、规划平面图、土地权属证明、建设保护管理情况、相关图片等;三是《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四是《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五是《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

  三、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申报:设施所在地乡(镇)政府收集材料,以书面请示形式向县政府提交申请及材料。

  审核核查: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先书面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再联合宣传部(文明办)、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实地核查,提考察意见。

  公示审批:达标设施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则向县政府提拟办意见;县政府审批后,由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

  后续工作:所在地政府设保护标志、明确责任;相关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并提交保护标志正面照片存档。

  四、评审和评分有哪些关键

  评审围绕基本条件、纪念意义与规模等展开,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一主题设施不重复申报。自查评分含规划设计(20 分)、综合管理(25 分)、服务开展(25 分)、宣传教育(15 分)、维护保护(15 分)五项,另设 10 分加分项。未按规定履行新建改扩建报批程序等情况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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