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日期:2025-04-16 22:13 来源:建宁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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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发布该《通告》。

  二、目标任务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更好地规范野生动物的执法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源疫病传播。

  三、修订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禁猎区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从事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禁猎期为2025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三是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射钉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炸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电子诱捕装置、电击装置(电网)、猎套(制作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等)、铁夹(野猪夹、野兔夹)等、地弓、吊杠、陷阱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粘网(捕鸟网),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四是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五是特殊情形猎捕规定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六是法律责任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其他事项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猎期制度的通告》(建政〔2014〕2号)和《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建政〔2020〕9号)同时废止。

  四、依据主要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宁克功

  联系电话:1350756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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