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印发建宁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消除我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居民居住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期限
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尚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具备成片开发建设条件,产权明确,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属于C级或 D级的零星危险住房。属于“两违”建筑的零星危险住房,不得批准改造。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三、主要内容
(一)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下,零星危险住房可采取加固改造、就地重建、异地现房安置、货币收储等多渠道方式改造或安置。
(二)加固改造。零星危险住房经鉴定可以通过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进行加固(加固企业应具备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三)就地重建。经鉴定为D级的零星危险住房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就地重建方式进行改造。零星危险住房业主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集资参加就地重建的,可由该危房其他业主或其他自愿购买人与其协商,购买其房屋,由购买方取得原业主的危房就地改造权益。
(四)异地现房安置。经县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联席会审核后,不满足就地重建条件的D级零星危险住房,可采取异地现房安置。异地现房安置费用由危险住房业主承担,其中:危险住房面积及就近上靠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异地安置房建安成本造价(36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5%的部分按异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产权人选择小于原危险住房面积的安置房,减少面积按异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建安成本造价(36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直接抵扣安置房购买价款。县房屋土地收储服务中心根据危险住房和异地安置点所在区位基准楼面地价与零星危险住房业主结算地段差价。
(五)货币收储。经县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符合收储条件的D级零星危险住房,可采取货币收储。各业主收储补偿金额以各自危险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为基数,结合房屋重置价及基准地价确定,装修不进行补偿。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1050元/㎡、砖混结构900元/㎡、砖木结构650元/㎡、木(土)质结构500元/㎡。
(六)加固改造补助。业主完成加固改造后,改造后的鉴定费由濉溪镇、溪口镇政府承担,县财政给予每幢1万元专项补助。
(七)就地重建补助。采取就地重建方式改造,并完成改造的,县财政给予每幢1万元专项补助。
(八)困难补助。房屋业主为特困供养对象、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的,完成加固改造或就地重建后,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
四、关键词诠释
危险住房面积:异地现房安置面积以需改造零星危险住房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确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绘各户产权面积)。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股唐昱
联系电话:1802080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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