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动态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建宁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5日印发了《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建政规〔2025〕14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精神,结合全面建立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要求,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对部分法律法规废止,长期未开展,专业性强、乡镇暂时无法承接的,予以收回。
二、制定过程
文件起草单位为县委编办和各乡镇。经征求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送审稿)》,于2025年5月29日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按程序报请领导审签,于2025年6月5日以建宁县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将《建宁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中“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等104条行政执法事项予以收回,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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