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印发建宁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25〕13 号)等省级政策规定,同时结合建宁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管理对象为县委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正职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副职负责人(纪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
(二)薪酬标准及分配
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按基本年薪40%、绩效年薪60%比例设置。
(三)考核评价办法
1.考核牵头单位:由县国资办牵头负责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工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监督。
2.考核核心内容:兼顾经营业绩、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2025-2026年设置9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总分100分),涵盖党的建设、营收利润增长、税收完成、资产管控、安全生产等。
3.考核实施对象:明确绥城建设集团、绥安产投集团、绥翔工贸集团3家县属国有企业为考核对象。
(四)薪酬支付和管理
1.支付方式: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结果兑现;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2.奖惩规定:对违纪违规违法的负责人按不同处分类型减发或不发绩效年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发全部绩效年薪,处分期超1年的按实际期限扣减。
(五)规范福利性待遇
1.负责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 12%,企业不得为负责人代缴个人应承担的税费、保险等。
3.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全部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六)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发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结构对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由县国资办会同审计局、民政和人社局等部门开展薪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七)加强组织实施
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负责人薪酬方案,经县国资办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建宁县国资办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建政文〔202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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