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日期:2026-03-02 15:56 来源:建宁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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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告》制定背景

  按照《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12月27日公布实施的《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2019〕75号)未在文件中注明有效期,且自公布实施以来已超过行政规范性文件5年的有效期。为持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福建省蓝天碧水碧海净土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闽环委办〔2025〕2号)文件要求,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三明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2025年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评要求,需逐步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故制定《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二、《通告》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故《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县政府名义发布。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

  建宁县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为“Ⅱ类燃料组合”,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

  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依据《建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禁燃区范围为:北至建泰高速公路(中村坊、车对头一带),西至溪口街龙宝山,南至黄岭村,东至高峰村一带。将县城中心区、经济开发区、各乡(镇)集镇建成区(中心区)划定为禁燃区。

  (三)禁燃区管理

  1.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2.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集中供热锅炉除外)。

  3.禁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的炉灶、烧烤炉、2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工业炉窑等设备,必须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实施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2019〕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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