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印发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日期:2026-08-05 09:34 来源:建宁县政府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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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背景

  本次修订依据最新的国家及部委政策精神,在第一条制定依据中专门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并启用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闽建〔2024〕2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最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本次修改提供上位法支撑,确保管理办法的合规性和时效性。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发改局先行草拟形成《修订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3日,下发修订意见征求通知,同步形成《修订办法(初稿)》;4月27日,就修订版初稿再次征求意见;4月30日,邀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绥城建设集团召开修订意见讨论会;5月7日,完成各单位意见汇总;6月10日,姜炜根常务副县长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并听取意见,形成《修订办法(讨论稿)》,会后,县发改局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对《修订办法(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2026年7月29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6年8月4日县政府发文执行(建政规〔2026〕10号)。

  三、主要内容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据。《修订办法》在第一条中增加了上位法依据,并补充了国家出台的最新招投标相关政策文件,确保管理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有效衔接。

  2.简化项目立项撤销程序(新增第六条)。针对部分项目因未获得资金补助或明确不予支持等原因确需撤销的情形,《修订办法》在原第六条中新增了项目撤销的简化程序。

  3.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新增第八条)。明确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4.厘清业主与代建单位的招标责任(新增第九条)。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委托代建单位开展招标活动的,必须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确授权,并以代建单位名义进行招标。

  5.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及双方职责(新增第十条)。明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对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6.精准界定特殊情形的招标方式(修改原第十条,现第十三条)。修改原办法关于“特殊项目招标”的不准确表述,并明确按照上级法规办理核准手续,确保表述严谨、依据明确。

  7.明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具体情形(新增第十五条)。《修订办法》新增第十五条,逐一列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七类典型行为,明确招标监督和投诉处理依据。

  8.规范工程特殊性认定及类似业绩设置程序(新增第十六条)。针对实践中通过随意认定“特殊性”或设置不合理业绩指标来“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突出问题,《修订办法》新增第十六条,要求确需进行工程特殊性认定或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等规定,并履行内部论证、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如有代建)、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或备案等程序,同时明确不得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的指标。

  9.加强中标后合同履约监管,防止随意变更核心指标(新增第二十条)。针对中标后擅自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特别是变更关键技术参数、特殊性指标等实质性内容以规避招标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乱象,《修订办法》新增第二十条,要求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该规定旨在堵塞“中标后做手脚”的漏洞,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10.其他调整

  因条款新增及顺序调整,《修订办法》对原办法的章节和条款编号进行了相应顺延;同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规范化处理,未改变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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