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关于修改《建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依据背景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作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文件,《建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建政文〔2019〕89号)中部分条款的处罚依据已发生变化。为做好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衔接,确保法制统一,对该办法作出修改,制定《建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
(一)修改条款: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一条。
原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修改要点说明:一是更新法律依据。将处罚依据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调整为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有效。二是优化行为表述。将“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具体列举式表述,调整为“违反相关规定”的概括式表述。这一调整既与《生态环境法典》的体例和规定相衔接,也涵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增强了条款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