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死亡户办理退房手续的公告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文〔2014〕100号)及《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建建综〔2021〕11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我单位需对承租人已死亡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清退,以用于本年度实物配租。
因租赁期间承租人去世,且无其他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共同申请人,我单位多次通过电话、留置送达书面通知等方式查找、通知其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限期到指定地点清理承租人遗物、办理退房手续、腾退租赁房屋等,但其近亲属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事宜。
现特发公告,请以下承租人的近亲属于2023年8月8日前,持与承租人有关关系证明到建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中心(地址:河东公租房小区7号楼一层)为承租人清理遗物、办理退房手续、腾退住房并交清所有费用。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退房,我局将无条件收回住房,房内所有物品将按废弃物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我单位概不负责。
特此公告。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死亡承租人清退名单
序号 |
承租人 |
身份证号 |
配租房源 |
1 |
何*旺 |
350430********0019 |
河东三号楼四单元307 |
2 |
沈*龙 |
350430********0030 |
河东五号楼三单元308 |
3 |
周*娇 |
350430********0046 |
河东六号楼二单元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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