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责任的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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