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来源:建宁县财政局 时间:2018-07-30 15:35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财政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公开、最大限度公开并注重实效。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一)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1.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领导分工等组织机构情况;

2. 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3. 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4. 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5. 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业务工作;

6. 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及文件依据;

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 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工作简报快报等;

9. 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立项及奖补情况;

10. 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

11. 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情况;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商业秘密的;

3. 涉及个人隐私的;

4.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测、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合法权益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主动公开的方式、时限

(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1. 建宁县政务公开网站;

2. 宣传橱窗、公告栏等设施;

3.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4. 其他便于公众直接知晓的形式。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审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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