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请求实行管道天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请示》(建中燃〔2022〕17号)收悉。针对天然气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天然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价格出现倒挂现象,为了保障我县天然气的正常供应,同时尽可能减轻用气企业的负担,根据《三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明价〔2018〕26号),参照《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1〕179号)调整标准,经研究,现将建宁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只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二、实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与购气价格联动机制。考虑我县天然气经营模式较为特殊,依据2022年11月18日建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宁中燃公司”)与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签订的《<天然气供用气协议>之补充协议IV》,双方就转供气价格约定为:根据天然气源头进货价上下变动情况,建宁中燃公司向中海油公司的购气价格=中海油公司液态月度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气化率+加工费。为此,明确我县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与购气价格联动机制为:根据近期我县购气价格情况,按照天然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的规定,即以建宁中燃公司向中海油公司天然气月平均购进价格6000元/吨为基数,核定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5.50元/立方米;天然气购气价格每吨上涨200元,则销售最高限价在5.5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相应上调0.10元/立方米,反之亦然。当天然气月平均购进价格回落至5000元/吨以下时,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下调至5.00元/立方米;当天然气月平均购进价格回落至4000元/吨以下时,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恢复为4.50元/立方米。对用气量大的工商业用户,在不得突破最高限价规定的同时,燃气经营企业仍然要按照已签订的供用气协议执行。
三、若市区及周边县(市、区)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我县也应同步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价格时应将天然气购进价格和数量等情况报我局核实后执行。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建发改价格〔2022〕2号)同时停止执行。
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