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交通运输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建宁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时间:2018-06-28 17: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交通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局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整治行动等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同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必须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需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后当面提交;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务必亲自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并及时登记,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要件完备的,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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