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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建宁县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教〔2022〕42 号
各中学、中小(校、园):
现将《建宁县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建宁县教育局
2022年4月26日
建宁县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1〕108号)《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财教〔2018〕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205 类“教育支出”第 09 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中单独反映,列入县本级财政年初专项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专项支出。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支出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转 结余”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用于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其中每年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教育费附加总额的30%)改善办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购买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修 缮教学设施及附属设施、教育教学重大改革项目及大型教育活动、购买教师顶岗教学服务和教学辅助服务及后勤服务、周末班 车及学生交通补助等。
第五条 根据当年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预计情况和以前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结转情况,除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下达外,原则上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按教育费附加收入进 度和有关规定下达。
第六条 对已经县人大审议通过并明确支出用途的教育费附加专项,属于按政策规定的配套资金,可与省上补助资金同时下达;其他项目资金,可视实际情况下达。
第七条 对没有明确支出用途的部分教育费附加专项和上年结转资金及需调整项目资金用途的,根据有关学校的申请,经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共同核实后,每年安排一批拟列支的项目资 金,经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八条 对紧急或特殊情况需从县级教育费附加列支的,根据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或县领导的批示精神,实行特事特办。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经费下达后,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拨付。需政府采购或工程预(结)算评审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结转结余资金超过两年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收回, 继续统筹安排用于教育项目。
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经费实行绩效管理,开展重点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监督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经费的支出管理,接受人大、审 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