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林业局 建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建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建林综〔2023〕38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建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宁县林业局       建宁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经营主体经营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下经济是指林业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双赢的一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包括:

  (一)林下种植。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林油、林苗等模式。

  (二)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观光休闲、生态体验和森林人家等,形成特色突出、体系完善的森林旅游产品。

  (三)相关产品采集加工。主要指药材采集加工等。

  第三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是指为保护生态,鼓励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由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一)林下种植。林药、林菌、林油、林菜等项目。

  (二)森林景观利用。观光休闲、生态体验和森林人家等项目。

  (三)相关林下林产品采集加工企业机器设备项目

  补助项目要有利于增加林农收入、不破坏林地、不造成环境污染。鼓励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立体发展林下经济。

  第五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

  本县农民以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等为林农提供服务,带动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

  第六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生产支出。含种苗培育和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利、电力等支出。

  (三)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与技术培训等支出。

  (四)相关林下林产品采集加工企业机器设备购买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及管理人员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林下种植。

  1.林药。利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

  (1)七叶一枝花:1000元/亩700株以上/亩)。

  (2)三叶青:1000元/亩(700株以上/亩)。

  (3)白芨:1000元/亩(1500株以上/亩)。

  (4)铁皮石斛:600元/亩(900丛以上/亩或6000株以上/亩)。

  (5)多花黄精:500元/亩(500株以上/亩)。

  (6)金银花:200元/亩(40株以上/亩)。

  (7)厚朴、杜仲:100元/亩(20株以上/亩)。

  (8)五味子、五爪龙及其他品种:500元/亩(其他种植品种以实际种植品种验收,标准参照项目业主上报的实施方案)。

  (9)林下种植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高于50万。

  2.生产设备购置。

  发展林下种植购置生产、加工设备按购机发票的30%补助(单个购机额度在2万-50万元之间)。

  (二)森林景观利用(含森林人家)。

  步道按长度每米补助50元,全木质结构森林木屋和观景亭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全木质结构观景平台每平方米补助100元,集装箱式简易住房每个补助5000元,景观林提升改造(每亩新补植40株以上、胸径大于3厘米)每亩补助500元(补助不超过50万)。

  (三)按相关林下林产品采集加工企业机器设备购买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

  第八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即项目建设单位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先行投入项目建设活动,在项目建设完成或取得相应成果后,再给予拨付补助资金的方式。

  第九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程序。

  1.建设单位向当地林业站提出项目建设资金补助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交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林业站登记核实后报县林业局。建设项目可分年度申请,林下种植每个建设项目林农受益人数必须1人以上。

  2.县林业局对各乡镇林业站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储备。

  3.县林业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量从汇总储备项目中筛选具体实施项目。

  4.县林业局对实施项目进行批复。

  第十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或取得相应成果后,向县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县林业局组织验收,对给予补助资金这一部分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材料报送县财政局一份。

  项目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经要求整改后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一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的拨付。

  验收合格,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大于或等于补助金额的正式发票,补助资金拨付到业主账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县财政、林业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支出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建宁县林业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建宁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林综〔2022〕4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