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建宁县民政局 时间:2018-07-30 11:04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股(室)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股(室)拟定信息内容后,认真填写《建宁县民政局信息发布审批单》,经股(室)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局机关办公室统一发布,并将审批单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二)审核的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照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产生的的股室提出申请,要求该股室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 局保密审查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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