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建宁县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的对象为局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各单位。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局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发布社会评议通知;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四条 社会评议每年年底进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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